<耕地征收

政府征收土地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

原创 1 年前
原告对该文件不服,于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到庭应诉,本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过京云律师团队的努力,原告吴某与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最终原告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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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追溯案件的始末,由于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征收原告吴某的承包地,并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原告对该文件不服,于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到庭应诉,本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过京云律师团队的努力,原告吴某与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最终原告获得胜诉。

第一部分:案例简述

针对原告吴某位于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阴滩村一组71号的承包地,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原告对该文件不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只是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提出大量质证意见。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2、《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依法征收、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部分:原告被告在法庭上的法律意见

(一)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贞丰资源局对原告吴某作出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是否合法。

(二)原告的法律意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京云房产律师团,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提出如下法律观点。

1、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实际上批复涉及的珉谷街道只有大碑社区,并没有将阴滩区列入该批次的城镇建设范围内,原告的土地不属于征收范围内,即不存在后面的征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三)被告的法律意见

原告诉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被告认为依法不能成立。关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情见判决书原文,即(2019)黔2328行初62号。

土地征收

(四)法官的法律意见和判决结果

1、本案中,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违反《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就责令其交出土地。

2、虽然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吴某作出了土地征收领款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未有效送达给原告吴某。

3、在原告拒绝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本法院提交其已将涉案补偿款存入相应村级账户的证据。

4、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安置补偿。

5、所以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

土地征收打官司

第四部分:京云拆迁律师团提示您

如果您对征收决定、拆除行为不服的,您可以在对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6个月内),倘若您的房子被强拆,要在6个月内起诉。要避免错过诉讼时效,积极主动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给我们评论或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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