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外,各地的优惠拆迁政策不尽相同。比如很多地方都有规定被安置人口的优惠购房面积,这种购房指标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是也可以转化成一种财产权利,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了自己的购房指标,那么是可以分享拆迁利益的。近期,京云律所代理的一个案子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刘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郑某于2015年3月26日结婚,于2016年6月11日协议离婚。2018年1月21日,刘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在认定被安置人口时,刘某将郑某也作为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之一。据此,刘某多获得租房补助费三万四千七百元,并利用郑某的优惠购房指标的购买了三套回迁安置房。郑某知晓事实后向刘某主张安置房所有权,刘某以已经在拆迁前就和郑某离婚为由拒绝,最后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给付郑某折价款九十万元,租房补助费三万四千七百元。
评析:
本案中,虽然房屋拆迁事宜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费与郑某无关。但是,由于刘某也将郑某作为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之一,享有额外的优惠购房指标和租房补助费。而刘某将郑某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用于购买回迁安置房,理应对郑某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优惠购房指标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如果他人擅自占用自己的优惠指标是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的。
司法实践中,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若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补偿。